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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关于对印度出口焦炭有关问题的通知贸工函[2001]578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2396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印度出口焦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工函[20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印度是我国焦炭出口的主要市场。1997年印度对我出口到该国的冶金焦炭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裁决,对所有原产地为中国的进口冶金焦炭征收反倾销税。为维护国家利益,稳定我对印度焦炭出口,落实反倾销案“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1998年9月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对印度出口焦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707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定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七家企业经营对印度焦炭出口,其他企业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第三国或中间商)对印度出口焦炭。
      最近,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部分出口企业向我部反映,今年4月份,国际中间商瑞士嘉能可(Glencore)公司与我焦炭出口企业神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在可对印出口焦炭的七家企业之列)签订3万吨焦炭出口合同,并向神华公司保证此批焦炭不直接销往印度市场,目的港为欧洲主要港口。然而,嘉能可公司以中途更换提单方式将货物直接运往印度并卸货。经多方调查取证,证实该批焦炭由彩虹洋号(Ocean Rainbow)货轮于今年4月12日从天津港起运,当月25日前后运到了印度Visakhapatnam 港,并在该港卸货,最终销往印度市场。虽经我出口方多次质询,但嘉能可公司在6月20日仍然确认目的港为欧洲港口。
      嘉能可公司以欺骗的手段变相直接出口印度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我焦炭出口秩序,近期我对印度焦炭出口价格下滑,及我对世界其他市场焦炭出口价格整体回落的现象与类似的欺骗行为不无关系。
      鉴此,为规范对印度焦炭出口经营秩序,防止类似违规事件给我焦炭出口带来不利影响,现将对印度出口焦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内各焦炭出口企业须严格遵守《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时,在与外商签订非印度市场焦炭出口合同时,合同中须增加防止外商以任何形式转往印度市场的约束条款。否则,非我部指定的企业事实上直接或间接对印度出口焦炭的,我都将视为违反《通知》规定,并按照《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出口企业予以处理。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c30513--011123xjk
    chl_3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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