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11号 防止阿富汗、乍得和坦桑尼亚霍乱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浏览/2186次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11号)

        --防止阿富汗、乍得和坦桑尼亚霍乱传入我国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阿富汗北部、东北部、东部、南部和东南部地区出现霍乱爆发流行。截至7月25日,共报告霍乱病人4499例,其中114人死亡。另据报告,非洲乍得和坦桑尼亚也出现霍乱爆发,截至7月25日,乍得卫生部共报告霍乱病人608例,其中20人死亡。坦桑尼亚报告自5月18日至7月20日共发现霍乱病人109例,其中3人死亡。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霍乱感染病人,染病嫌疑人、处于霍乱潜伏期并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可以实施消毒、除虫处理。如果交通工具载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除装在密封器内没有被污染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卸下,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3.检验检疫机构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国际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二00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