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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修订水产品中重金属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108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213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修订
    水产品中重金属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2005年3月4日 国质检食函[2005]10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欧盟委员会(EC) NO(78/2005)号指令,对(EC) NO(466/2001)号指令中重金属铅、镉、汞最高限量进行了修订,此次最高限量的修订主要涉及水产品。现将英文版欧盟(EC) NO(78/2005)号指令(附件1)及其参考译文(附件2)印发你们。
      请各局按照该指令的要求做好对欧盟出口有关水产品相关重金属残留的检验工作。
      附件:1.英文版欧盟委员会(EC) NO(78/2005)号指令(略)
      2.欧盟委员会(EC) NO(78/2005)指令对(EC) NO 466/2001指令中有关重金属的修订

      附件2:
    欧盟委员会(EC)NO(78/2005)指令
    对(EC)NO 466/2001指令中有关重金属的修订
    (2005年1月19日 内容与EEA有关)


    欧共体委员会:
      根据缔结的欧共体条约,
      根据理事会(EEC) 315/93(1993年2月8日)指令规定了食品污染物的欧共体程序,特别是第2条第(3)款,与食品科学委员会和欧盟食品安全局商议后,鉴于:
      (1)欧盟委员会(EC) NO 466/2001指令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残留限量。其限量值在欧盟委员会(EC) NO 221/2002指令中进行了修订,包括重金属铅、镉和汞最高限量。
      (2)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有必要使污染物的限量保持在不引起健康危害的范围内。铅、镉和汞的最高限量一定是安全的,并且通过良好农业或渔业操作规范来尽可能地降低(ALARA)。为了使消费者获得高水平的健康保护,根据某些水产品最高限量可达到的最新信息,必须修订(EC) NO 466/2001指令附录中特殊食品中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3)因此(EC) NO 466/2001指令应该被修正。
      (4)指令中所提供的限量值是依据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委员会的标准制定的。
      兹采纳本指令:
      第1条 本指令附录中列出了(EC) NO 466/2001指令附录需要修订的部分。
      第2条 本指令将在欧共体官方杂志上发布20天后正式生效。
      各成员国受本指令制约并应立即实施本指令。
      2005年1月19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共体委员会
                                MARKOS KYPRIANOU
                                委员会委员
    附录

      (EC) NO 466/2001规则附录I第3部分修正如下:
      1.有关铅(Pb),第3.1.4,3.1.4.1和3.1.5款替换如下:

    ┌─────────────────────────────┬──────┬──────┬──────┐
    │             产品               │ 最高限量 │ 取样标准 │分析方法标准│
    │                             │(mg/kg湿重)│      │      │
    ├─────────────────────────────┼──────┼──────┼──────┤
    │3.1.4 鱼肉(1)(2),不包括第3.1.4.1款所列的种类    │  0.2  │  指令  │  指令  │
    │                             │      │2001/22/EC│2001/22/EC│
    ├─────────────────────────────┼──────┼──────┼──────┤
    │3.1.4.1 下列鱼肉(1)(2):               │      │      │      │
    │双带鲷鱼、鳗鱼、灰鲻鱼、火鱼、鲭鱼或竹荚鱼、沙丁鱼或其他沙│  0.4  │  指令  │  指令  │
    │丁鱼、黑点狼鲈、楔型鳎鱼                 │      │2001/22/EC│2001/22/EC│
    ├─────────────────────────────┼──────┼──────┼──────┤
    │3.1.5 甲壳类,褐色蟹肉除外,龙虾的头和胸肉及同类大甲壳 │  0.5  │  指令  │  指令  │
    │肉也除外                         │      │2001/22/EC│2001/22/EC│
    ├─────────────────────────────┴──────┴──────┴──────┤
    │(1)当鱼全部用于食用时,最高限量将适应于全鱼。                            │
    │(2)鱼的定义在理事会(EC) NO 104/2000 (O) L 17,21.1.2000,P.22规则第1条的(a)类。         │
    └──────────────────────────────────────────────────┘

      2.有关镉(Cd),第3.2.5和3.2.5.1款被替换如下,且插入新的第3.2.5.2款:

    ┌─────────────────────────────┬──────┬──────┬──────┐
    │             产品              │ 最高限量 │ 取样标准 │分析方法标准│
    │                             │(mg/kg湿重)│      │      │
    ├─────────────────────────────┼──────┼──────┼──────┤
    │3.2.5 鱼肉(1)(2),第3.2.5.1和3.2.5.2款所列种类除 │  0.05  │  指令  │  指令  │
    │外                            │      │2001/22/EC│2001/22/EC│
    ├─────────────────────────────┼──────┼──────┼──────┤
    │3.2.5.1 下列鱼肉(1)(2):               │      │      │      │
    │凤尾鱼、鲔鱼、双带鲷鱼、鳗鱼、灰鲻鱼、鲭鱼或竹荚鱼、鲭鱼、│  0.10  │  指令  │  指令  │
    │沙丁鱼或其他沙丁鱼、金枪鱼、楔型鳎鱼           │      │2001/22/EC│2001/22/EC│
    ├─────────────────────────────┼──────┼──────┼──────┤
    │3.2.5.2 旗鱼肉                    │  0.30  │  指令  │  指令  │
    │                             │      │2001/22/EC│2001/22/EC│
    ├─────────────────────────────┴──────┴──────┴──────┤
    │(1)当鱼全部用于食用时,最高限量将适应于全鱼。                            │
    │(2)鱼的定义在理事会(EC) NO 104/2000 (O) L 17,21.1.2000,P.22规则第1条的(a)类。         │
    └──────────────────────────────────────────────────┘

      3.有关汞(Hg),第3.3.1和3.3.1.1款被替换如下:

    ┌───────────────────────────────┬──────┬──────┬──────┐
    │           产品                  │ 最高限量 │ 取样标准 │分析方法标准│
    │                               │(mg/kg湿重)│      │      │
    ├───────────────────────────────┼──────┼──────┼──────┤
    │3.3.1 鱼肉制品和鱼肉(1)(3),第3.3.1.1款所列种类除    │  0.50  │  指令  │  指令  │
    │外                              │      │2001/22/EC│2001/22/EC│
    ├───────────────────────────────┼──────┼──────┼──────┤
    │3.3.1.1 下列鱼肉(1)(2):                 │      │      │      │
    │琵琶鱼、大西洋鲶鱼、鲔鱼、鳗鱼、斗鱼、长尾鳕鱼、大比目鱼、枪鱼│  1.0  │  指令  │  指令  │
    │、鲽鱼、乌鱼、梭子鱼、鲆鲣鱼、鳕鱼、葡萄牙角鲨鱼、鳐鱼、红鱼、│      │2001/22/EC│2001/22/EC│
    │帆鱼、鞘鱼、鲱海鲷、鲨鱼、蛇鲭鱼或酪鱼、鲟鱼、旗鱼、金枪鱼  │      │      │      │
    ├───────────────────────────────┴──────┴──────┴──────┤
    │(1)当鱼全部用于食用时,最高限量将适应于全鱼。                              │
    │(2)鱼的定义在理事会(EC) NO 104/2000 (O) L 17,21.1.2000,P.22规则第1条的(a)类。           │
    │(3)鱼和鱼肉制品的定义在理事会(EC) NO 104/2000 (O) L 17,21.1.2000,P.22规则第1条的(a),(c),(f)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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