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委员会: 根据缔结的欧共体条约, 根据理事会(EEC) 315/93(1993年2月8日)指令规定了食品污染物的欧共体程序,特别是第2条第(3)款,与食品科学委员会和欧盟食品安全局商议后,鉴于: (1)欧盟委员会(EC) NO 466/2001指令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残留限量。其限量值在欧盟委员会(EC) NO 221/2002指令中进行了修订,包括重金属铅、镉和汞最高限量。 (2)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有必要使污染物的限量保持在不引起健康危害的范围内。铅、镉和汞的最高限量一定是安全的,并且通过良好农业或渔业操作规范来尽可能地降低(ALARA)。为了使消费者获得高水平的健康保护,根据某些水产品最高限量可达到的最新信息,必须修订(EC) NO 466/2001指令附录中特殊食品中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3)因此(EC) NO 466/2001指令应该被修正。 (4)指令中所提供的限量值是依据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委员会的标准制定的。 兹采纳本指令: 第1条 本指令附录中列出了(EC) NO 466/2001指令附录需要修订的部分。 第2条 本指令将在欧共体官方杂志上发布20天后正式生效。 各成员国受本指令制约并应立即实施本指令。 2005年1月19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共体委员会 MARKOS KYPRIANOU 委员会委员 附录
(EC) NO 466/2001规则附录I第3部分修正如下: 1.有关铅(Pb),第3.1.4,3.1.4.1和3.1.5款替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