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署法发[2001]276号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 |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2日 |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被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人畜共用兽药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法发[2001]276号 2001年7月12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法(2001)71号)下发执行后,因部分进口药品属人畜共用,海关在现场办理进口验放手续时,无法区分其用途,造成该类货物通关时受阻。为规范海关操作办法,现就进口人畜共用兽药的有关验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仍按《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的规定办理,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以企业申报时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