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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8号 关于收缴无法查清当事人的侵权货物物品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566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8号
    (2005年第48号)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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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缴
  • 侵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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