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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
    发布时间:2003-07-25 06:00:00  来源:  浏览:251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3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内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失效,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45号)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守法便利原则促进我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联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经联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海关同意,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三、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所有的内销补税手续。集中补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核销周期计算,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上一核销周期核销日的次日(实施联网监管后从未核销的,为联网后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补征税款之日。

      四、申请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应相应修改其《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应包括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相关内容。

      五、未提出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申请的,以及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联网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先补税后内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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