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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塞班、关岛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571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2070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塞班、关岛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571号 2001年11月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1996年以来,为加强对塞班、关岛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外经贸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维护经营秩序和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三定”方案,转变政府职能,2000年1月1日起,外经贸部下放了对塞班、关岛业务的审批权,并确定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继续实行统一协调,同时将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移交给承包商会。在此情况下,以前颁布的一些管理规定已不适用,经商外交部、公安部,决定废止、修改有关文件,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下列文件:
      (一)《关于印发〈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617号);
      (二)《关于成立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外经贸合函字第79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540号)。
      二、修改《关于下放塞班、关岛劳务合作项目审批权,取消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47号),取消第四、五条及附件。对塞班、关岛承包劳务业务的审批仍按该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级审批部门要认真负责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只批不管”的现象。
      三、对塞班、关岛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统一协调由承包商会本着有利于业务稳定发展和方便经营公司的原则,通过制定公开、公正、透明、操作性强的协调办法实行。协调办法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及时通知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经营公司。
      四、各经营公司应从国家利益出发,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确保此项业务健康稳步地发展。
    五、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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