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服务贸易法规目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4]53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1911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合字[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外派劳务培训是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国家外派劳务培训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近期社会上对培训工作的一些反映,如个别培训中心未严格执行有关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的规定、超标准收费和对劳务人员进行体罚等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外派劳务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协调的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协调办法,努力把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规范和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的管理,要求和监督经营公司切实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得向国(境)外派遣未经培训的劳务人员,对违反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的经营公司,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商务部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各考试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外派劳务考试相关规定的考试中心,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视情暂停或停止委托其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考试。
      四、对已建立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地区,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其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的外派劳务基地,应暂停或取消其作为本地区或行业组织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资格。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妥善处理外派劳务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外派劳务培训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经营公司的培训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自建或委托的培训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侵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制订的有关外派劳务培训的措施和办法、对本地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检查情况和改进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04年10月底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