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国际贸易物流运输法规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2112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
     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国税函[2002]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税源监控,规范其所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的规定,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