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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139号)
    发布时间:1996-06-18 06:00:00  来源:  浏览:2252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统一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商检局,各贸促分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于1992年3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与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由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分别印制。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的重要指示,使管理工作规范化,达到“统一格式、统一收费标准和统一管理手段”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配合实施EDI工程,现决定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并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
      新标准格式证书将于1996年7月1日正式使用。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负责印制的原证书和新标准格式证书可交叉使用。1996年10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标准格式证书,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印制的原证书停止使用。
      外经贸部将委托上海市外经贸委在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上海外贸印刷厂统一安排原产地证书的印制工作。现将具体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书正本为浅蓝色水波纹,以长城图案作为暗影,正本背面和第二联碳素色为墨绿色,第三、第四联碳素色为蓝色。证书的编号以年号区分,年号后加七位编号,编号为全国顺序号,如961234567。
      二、证书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出口的货物用当年的证书,即以货物离开中国的时间进行计算。
      三、各签订单位之间的空白原产地证书可根据需要在系统内相互调剂使用,但需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以便进行跟踪统计和事后查询。
      四、证书征计每年两次,5月20日至30日为第一次征计时间,9月20日至30日为第二次征订时间,贸促会和商检系统各签证单位(不包括各签证分点)须分别将本单位下半年度和次年上半年度所需证书数量告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外经贸委根据征计数量安排印刷。
      五、上海市外经贸委须于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征订数量将证书寄到各签订单位。各签证单位自行将证书按时转送到各签证分点。
      六、证书工本费单价为0.88元/份,不包括运费。印刷厂发货后,凭发货单分别向各签证单位按实际支出收取运费。
      七、一般原产地证签证收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执行。
      八、各签证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征订证书数量告上海市外经贸委。
      联系人:贸管处    田燕
      电 话:021-62751975
          021-62752200--贸管处
      传 真:021-62751917
      各签证单位在征订数量同时请将证书款项电汇上海外贸印刷厂,该厂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600号
      邮 编:200010
      帐 号:4036-80900063754
      联系人:虞坤海
      电 话:021-63775841-113
          021-63771080
      传 真:021-63767691
      请各签证单位将在今年7月1日启用时所需新证书征订数量于5月10日前告上海市外经贸委(贸管处),同时将各签证单位的收件人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人、电话、传真告上海市外经贸委。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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