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进出口商品检验类 > 进出口商品认证法规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3号公告 关于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2298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年第1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现决定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序号
    产品名称
    对应的HS编码

    1
    拖拉机:轮式拖拉机
    (以单缸柴油机或 25 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
    8701901190

    2
    植物保护机械
    8424810000

     
    注:植物保护机械中的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
    喷粉机已于2003年8月1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