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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2216号)
    发布时间:2007-10-16 12:23:00  来源:  浏览:2541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保证我国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规定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50%。即直径10mm的每枚由0.03元降为0.015元;直径20mm的每枚由0.05元降为0.025元;直径30mm的每枚由0.10元降为0.05元;直径50mm的每枚由0.25元降为0.125元;直径60100mm的每枚由0.50元降为0.25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079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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