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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2号 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
    发布时间:2008-01-24 06:02:00  来源:  浏览:1808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终止日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原反倾销措施将于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原措施公告
    被调查产品
    税则号
    涉案国(地区)
    措施到期日
    2003年第35号
    铜版纸
    48101300
    48101400
    48101900
    韩国、日本
    2008年8月6日
    2003年第41号
    邻苯二酚
    29072910
    欧盟
    2008年8月27日
    2003年第40号
    邻苯二甲酸酐(苯酐)
    29173500
    韩国、日本、
    印度
    2008年8月31日
    2003年第49号
    丁苯橡胶
    40021911
    40021912
    40021990
    40021919
     
    俄罗斯、韩国
    日本
     
    2008年9月9日
    2003年第50号
    冷轧板卷
    72091500
    72091600
    72091700
    72091800
    72092500
    72092600
    72092700
    72092800
    72099000
    72112300
    72112900
    72119000
     
    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乌克兰、韩国、
    台湾
    2008年9月23日
    2003年第48号
    聚氯乙烯
    39041000
    俄罗斯、韩国、美国、日本、
    台湾
    200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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