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反倾销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09-08-04 06:00:00  来源:  浏览:1775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8月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商品编码为4810130001、4810140001和481019000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2007年第12号和2008年第7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4号

                                         二○○九年八月四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