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反倾销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09-08-27 06:00:00  来源:  浏览:1876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税则号列为291735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6号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