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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09-11-20 11:26:03  来源:  浏览:1677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1122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11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11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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