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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1〕631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658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办,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了完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摩托车产品的出口,外经贸部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2001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摩托车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所规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为无偿招标,系指摩托车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并按规定程序取得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中标数量的过程。
      三、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四、外经贸部制定、修改和发布细则,确定实行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确定实行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品种,并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五、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在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等部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机电司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对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汽车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汽车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六、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实施细则管理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
      (一)审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审查招标办公室开标、评标工作,审批特定市场中标数量的转受让;
      (二)审定、发布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根据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总量和招标次数;
      (四)领导、监督招标办公室有关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并呈报外经贸部;
      (五)公布中标结果;
      (六)研究解决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七)招标委员会根据摩托车国际市场情况,限定出口招标的国别、地区。
      七、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一)调查研究摩托车产品市场情况,拟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方案、实施细则、会议纪要、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统一印制、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手册及有关文件、材料;
      (三)负责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四)依据海关总署统计核定投标企业出口实绩,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检查、监督企业中标额度的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摩托车产品出口及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企业转受让申请事宜,办理非特定市场中标数量的转受让,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核查企业交纳中标手续费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八)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

      八、招标商品范围是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摩托车产品,具体招标商品以招标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
      九、每年第四季度对下一年度摩托车产品出口进行招标,每次招标事项由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

      十、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有相应的出口经营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机电商会汽车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机电分会会员;
      (四)投标企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为依据,应达到《招标公告》公布的出口实绩。
      十一、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企业须提供的投标文件:
      (一)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申请书原件;
      (二)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保证书原件;
      (三)机电商会汽车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机电分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由外经贸部核定的其自产摩托车产品年度出口规模文件,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参加摩托车出口投标的生产企业,须提交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摩托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不含临时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及国家摩托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复印件,参加摩托车发动机出口投标的出口企业,须提交发动机生产许可证。
      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外贸公司需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摩托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发动机生产许可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与供货企业签定的供货协议书原件。供货协议书中应明确供货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经双方法人签字、盖公章。
      十二、各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类型、规格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期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同行协议价格。
      十三、参加投标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认真填报投标材料,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十四、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摩托车投标资料”,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时间前邮至或送达招标办公室(传真件无效)。
      十五、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企业的书面投标资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十六、电子投标。
      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规范投标秩序,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的投标方式采用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相结合,以后逐步过渡到电子投标。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间内,通过中国机电贸易网(即www.chinamet.com)填报电子标书,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必须填报一致。
    第五章 开标、评标

      十七、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将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同时公开开标,对标书进行审核。
      十八、为了促进出口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规定并事先公布上年度某一出口产品最低出口实绩为企业投标的限额,凡上年度出口实绩不足限额的企业不予中标。
      十九、招标办公室根据有效的投标材料,利用电脑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确定该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金额)
      A=---------------------
            该项商品全国出口总值(金额)
      (二)确定招标商品全国单位平均创汇金额“B”和中标企业招标商品单位平均创汇金额“X”:
         该项商品出口总值(金额)
      B=--------------
          该项商品出口总量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招标商品总值(金额)
      X=---------------------------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商品总量
      (三)确定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C”:
                 X
      C=招标总量×A×(---)的平方
                 B
      二十、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办公室的初评,核准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在《国际商报》、《中国汽车报》和中国机电贸易网等新闻媒介上公布《中标公告》,同时下发给各地外经贸委(厅)许可证发证机关。
      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企业可向摩托车出口招标办公室查询有关中标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

      二十一、在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招标委员会向中标企业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登记手册》和《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手续费交纳通知单》。
      二十二、中标企业向授权发证机关申领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结果通知或招标办公室填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原件;
      2、招标委员会发放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登记手册》;
      3、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合同的出口价格不能低于出口同行协议价格;
      4、摩托车产品出口供货证明书。
      二十三、发证机关根据招标办公室填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逐次填写中标手册中受让登记表,核准出口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二十四、企业根据有效出口合同,可分次到发证机关申领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企业在每次办理出口许可证时,均需提交有摩托车产品目录内企业或具有发动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具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供货证明书》原件;该证明书由供货方法人签字,盖公章,发证机关在该证明书中注明所发许可证号码,并留存备查。
    第七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转受让

      二十五、摩托车产品中标数量可以转让、受让,特定市场中标数量的转受让须经招标委员会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办理手续,非特定市场中标数量的转受让由招标办公室直接审核办理。
      (一)转让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报《摩托车产品出口转让申请书》,凡中标数量当年使用不完的企业,应在本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11月15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交回的中标数量可用于受让;
      (二)招标办公室向企业发《摩托车产品出口转让通知》、《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
      (三)受让企业应提前15天向招标办公室申报,并填写《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申请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保证书》;
      (四)申请受让条件:
      1、受让企业应具有本年度招标公告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
      2、该企业本年度海关公布时间段的出口平均单价必须高于该出口市场同期的平均价格。新参加出口受让的企业以合同中出口价格来衡量。
      3、企业中标数量和受让数量的60%以上已用于出口(以海关验放的出口许可证或海关报关单为准)。
    第八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管理

      二十六、招标办公室要跟踪检查出口企业中标或受让指标使用情况,及时了解摩托车出口中的问题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二十七、当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总量不够用时,招标办公室须提前两个月向招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标总量和招标次数。
      二十八、中标或受让企业自收到《中标登记手册》或《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一个月内,按中标或受让金额(中标数量×中标平均价格)的万分之一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按《中标登记手册》的签发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
      二十九、手续费由招标办公室代财政部收取并存于专项帐户,单列科目,上交国库,不得挪为它用。招标办公室每年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手续费的收支情况。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摩托车产品的中标数量不超过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
      三十一、摩托车出口企业的中标数量只能用于本企业使用,不能将中标数量自行转让给其他企业。
    第九章 罚则

      三十二、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招标委员会将进行惩处,同时对检举、投诉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奖励。
      三十三、对于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委员和招标办公室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四、中标企业不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登记和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按企业未交数量占其中标数量的比例,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
      三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招标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削减或取消其当年中标数量、取消其下一年投标资格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虚报投标材料;
      (二)擅自转让或变相倒卖中标指标;
      (三)出口无产品目录或无质量检验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四)不履行双方供货协议;
      (五)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
      (六)侵犯知识产权;
      (七)经查实违背有关规定转口;
      (八)不按期交纳中标手续费;
      (九)发生重大商品质量问题。
      三十六、中标企业被取消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委员会报请外经贸部主管司通知有关发证机关停止发证。取消的中标数量可用于转受让。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七、未经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与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有关的规定、公告或通知。
      三十八、本细则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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