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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发布时间:2010-02-05 15:06:00  来源:  浏览:2620次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发布日期】2010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10年2月5日
    【法律类别】化妆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
    chenzr@sda.gov.cn


     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产 品 中 文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填  表  日  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使用。网址:HTTP://WWW.SFDA.GOV.CN
      二、除签字外,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填写内容应准确,项目齐全。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填表前请阅读《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规定。
      五、申报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表格。
      六、本申请表中填写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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