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 木材进口所含毛边计税问题的通知
署办税〔2000〕2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来,一些海关就木材、胶合板等进口时含有毛边应如何计税的问题请示总署,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在木材交易中,根据木材的品种和加工的需要,供货方实际交货时在不改变成交价格和成交总额的条件下,在合同规定的成交数量或规格之外,提供少量的加工余量(毛边)是一种正常的商业习惯,因此海关在核定木材进口数量时应考虑这一因素。当实际到货数量(或规格)高于合同(发票)的成交(供货)数量(或规格),且经查验能够确定多出部分在合理的加工余量范围内的,可按合同(发票)的供货数量(或根据合同规定的规格计算出的供货数量)确定完税价格征税。但明显高于合理范围,涉嫌少报多进、偷税漏税的,应按规定另行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