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进出口公私用物品待遇的通知
〔1985〕署行字第73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劳人外〔1984〕35号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将于1985年在我国建立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签于该局具有类似外交机构的地位,因此,对该局及其外籍人员进口的公私用物品,请比照〔1979〕贸关行字第371号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对该局进口的公用物品以及享受外交官或公务人员待遇的人员进出口的自用物品,分别按有关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外交官、公务人员的现行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
198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