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进出口物品监管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6〕署行字第676号
各局、处级海关:
最近,我署行邮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海关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进出口物品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就今后如何做好对外国使领馆物品的监管工作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对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进出口物品的管理,应以违禁物品和受管制物品为重点。具体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主权,恪守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又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注意简化手续,以扩大我国对外影响。
二、必须切实加强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一)约见使、领馆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应报经关领导批准。
(二)对使领、馆进出口物品的处理,没有规定又无处理先例的,应请示总署统一解决。亟待解决的问题,可商当地外办处理,事后报署备案。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案件(如外交代表携运大量违禁品),应立即报署。
(三)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进出境随身携带的物品,按规定应当免验,但是如需查验,应将理由详报总署,经商外交部同意批准后执行。有关部门要求海关配合,对上述物品进行查验,应请他们按系统上报,由主管部(局)备文向海关总署提出。各关凭总署商外交部同意后的通知办理。对使、领馆公务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如需开箱查验,也应十分慎重,必须报经关领导审批,并征得当地外办的同意。
三、四、五(略)。
海关总署
198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