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通关与关税法规综合目录
    海关总署  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7〕新出印字第1003号〕
    发布时间:1987-12-11 16:21:45  来源:  浏览:2906次

    海关总署  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7〕新出印字第1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市新闻出版局,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141号〕和国家经委《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经机(1987)465号〕,现将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及海关监管、征免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申请去港澳印刷(含制版)的委印单位,应首先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印刷管理部门领取赴港澳印刷件审查卡片(以下简称审查卡片)一式四份,填写清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签署意见盖章后,再办理报批手续。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从严审查,凡当地可以满足该印件印刷要求的,应就地安排印刷。不能就地安排印刷的,委印单位应持审查卡片到中国印刷公司协调安排。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需赴港澳印刷的,可直接到中国印刷公司协调安排。

        中国印刷公司牵头,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轻工业部包装印刷联合总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四单位定期联合协调审核。经联合协调审核后,确认需赴港澳印刷时,需加盖“新闻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审批专用章”。印件进口时,海关凭加盖了“新闻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审批专用章”的审查卡片和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验征税放行。

        三、审查卡片的有效期限:一般性印件为一次有效;定期性印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次年需继续印刷者,应于有效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四、申请到国外印刷的印件,应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对于和港澳地区、国外合作出版并运来内地、国内的印件,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查,连同合作出版合同书(或协议书)一并报新闻出版署核批,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免税放行。

        六、对于港澳、国外免费赠送内地、国内的科学论著、技术书籍、新产品样本等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印件,海关凭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和赠送方的证明文件查验免税放行。

        七、本办法自198811日起执行。

        附件  赴港澳印刷件审查卡片及新闻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审批专用章印模(略)

                           19871211

     

  • 标签:
  • 港澳印刷
  • 审批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