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1〕36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执行署监一〔1990〕12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现将该规定废止,自文到之日起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签证不再收费。前已收取的签证费不予退回。
二、对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凡符合我署〔1986〕署货字第 496号文和署监一〔1990〕698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数量合理的,不属于出口收汇核销范围,可不办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