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商品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紧急补充通知[1]
署监〔1995〕40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4月份,总署以署办〔1995〕310号文下发了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管理的紧急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出口退税商品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必须在装载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船、飞机、汽车)实际离境,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运输工具名称(船名、飞机航班号、汽车牌照号等)、离境日期、经办关员姓名后,才能退给出口单位。
一、 出口退税报关单一律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每批价值在10万美元及以上,出口到其他国家每批价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应经主管处(关)长审核;出口货物每批超过100万美元的,应经各直属海关主管关长审核。[2]
内地海关或业务量较少的海关对出口退税货物要做到逐票查验,口岸海关要进行重点查验。查验人员要认真做好查验记录,并经主管科长签字。
四、出口业务量大的海关,特别是毗邻港澳的海关要成立机动检查小分队,随时对出口退税货物进行复检、抽查。查验岗位要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五、海关对申报出口货物价格有疑问,且难以确定的,要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批注注意“审核价格”的字样,提请税务部门注意审核。
六、出口退税报关单必须使用规定的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要批注关区的报关单编号,单面内容不得更改。
七、各关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支持企业合法经营,依法出口创汇,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八、要加强对出口动态情况的分析,做好有关统计信息的反馈工作,并结合本关实际制定出口退税货物管理办法。
九、各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配合。对税务部门要求海关鉴别报关单真伪等情事,有关海关要积极予以协助。
以上请各关严格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反映。
海关总署
1995年5月31日
[1]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396号)废止第一条关于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批注运输工具名称的内容。
[2]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退税分级审核制度的通知》(署监发〔2003〕78号),此条内容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