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执行《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监〔1997〕99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鼓励纺织进料加工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纺织品出口,现将根据国务院精神,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纺织品,海关凭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进行监管。“监管证书”表格1中“出口单位耗棉量”是指实际出口成品的棉花单耗,其数量单位(千克/米、件、套、打等)必须与表格2中“加工出口成品名称”单位(米、套、件、打等)一致;表格1中的“加工出口成品名称”应当与表格2中的“出口成品品名”一致。否则,应当由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更正或重新申领“监管证书”。
二、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纺织品实际出口地海关负责审核“监管证书”。经办关员在审核出口报关单数量、品名、规格等主要内容与“监管证书”填报一致,核对出口数量及核算出口耗棉量无误后,在“监管证书”“海关(公章)”栏内加盖“验讫章”并签字,待货物实际出口后,与出口退税报关单一并退还企业。
三、加强对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出口审核、查验。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报关单分级审核制度,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商品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紧急补充通知》(署监〔1995〕404号)规定,认真把好单证审核关。同时,加强实际监管,做好重点查验工作,防止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伪报品名或搞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关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