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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对港澳旅客入出境申报验放问题〔署监〔1999〕32号〕
    发布时间:1999-01-14 10:16:48  来源:  浏览:2502次

    海关总署  对港澳旅客入出境申报验放问题

    署监〔19993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1999115日起,公安边防检查部门将用IC卡式“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取代目前的“港澳居民回乡证”(以下简称“回乡证”),并采用读码机自动识别证件和记录有关资料,同时免盖出入境检验章。上述验证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方便港澳旅客进出境,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人员交流。但同时也给旅客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物品带来一定的不便。为在方便港澳旅客通关的同时,实施有效监管,现将公告稿(见附件)印发你关,请即对外公告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9115日边防检查部门启用新的“通行证”之日起,对进出境港澳旅客(无论其持何种证件)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持“通行证”的港澳旅客携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进出境,海关凭“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办理有关手续;对持“回乡证”进出境的,海关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实行“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应继续按照“红绿通道”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三、对经由罗湖、拱北等口岸当天或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的港澳旅客,仍按深圳、拱北海关对外公告的现行规定,通过专用通道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同时,深圳、拱北海关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6648号)规定,重新拟订对上述旅客进出境管理办法并报署批准后实施。

        四、各海关应加强与边检部门的联系配合,在海关与边检未实现计算机联网数据共享之前,有关海关可通过建立旅客进出境资料库来加强对旅客进出境的管理,必要时可请边检协助核查旅客进出境资料,有条件的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联系配合办法。

        五、各关要在海关监管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海关公告,做好持“通行证”旅客申报方式改变的宣传工作。对旅客有疑问和不明规定的,就耐心解释,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加快通关速度,请各关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设置“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发放点,为旅客创造必要的申报条件,同时请联系有关运输部门在进境车、船、飞机上向旅客发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便于需要申报的旅客提前填写。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社会各界的反映请及时报署。

        附件  公告

                                           海关总署

                                          1999114

    附件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进出境港澳旅客,如携带有中国海关法规规定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一律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持“港澳居民回乡证”进出境的港澳旅客,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以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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