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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署监发〔2001〕392号
    发布时间:2001-10-10 15:24:38  来源:  浏览:4588次

    海关总署  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

    署监发〔200139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已经200193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下发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放宽了对转关的限制,除以下商品外,其他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一)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

        (二)消耗臭氧层物资、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等;

        (三)动物废物、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废电机、废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废塑料、碎料及下脚料等;

        (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的商品。

        二、一票货物需经过两个以上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的,按直转方式办理,第一站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在核销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转关数据的同时,即成为下一站转关的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重新录入舱单数据向第二站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传输进口转关数据。

        三、各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

                                                    海关总署

                                                 2001101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转关货物的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1]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超高、超长等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货物,办理转关手续时,由起始地海关在转关系统加注特殊标志,目的地海关接到转关信息后,实施重点监控。

    第三条  计算机系统故障时,应人工登记转关资料,办理转关手续。起始地海关发生系统故障时,还须在转关申报单或汽车载货清单上加盖“系统故障”字样的印章,据此通知目的地海关。计算机系统恢复正常后,立即补办录入、发送和核销、反馈手续。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四条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的提前报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还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符号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第五条  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第六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二)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三)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四)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五)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六)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的,进境地海关还应收取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两份,并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七条  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二)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三)验核关锁;

        (四)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广东省内汽车转关的,指运地海关还应收取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第八条  需检验检疫的,指运地海关凭申请人提前领取的通关单放行货物,同时将放行信息通知当地检验检疫局。

        第九条  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提前申报的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单号数据与进境舱单数据不一致的,进境地海关可在修改后,核销舱单。

        对于发生上述数据更改的,进境地海关传输转关数据时,应当加注。

        第十一条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的,还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码号;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第十二条  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六条第(一)至(五)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的,进境地海关应收取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两份,并按本规程第六条第(一)至(五)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三条  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五条  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一)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二)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三)按本规程第六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六条  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一)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二)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三)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四)在联程货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批注转关编号,交申请人凭以办理换装运输工具的手续;

        (五)核销进境舱单,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转关电子数据。

        空运与汽车联运的,还应审核联程货物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制作关封(内附联程货运清单一式二联),并对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办理转关。

        第十七条  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八条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进口转关货物需在进境地接驳、换装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收取司机签证簿、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两份;

        (二)审核单证、核销、放行境外运输工具;

    (三)监装货物至境内运输工具后,按本规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第三章  出口转关

        第十九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申报单并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还应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第二十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货物,起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一)根据转关预录入号审核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

        (二)对转关货物或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录入关锁号;

        (三)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四)签发转关关封,内附二份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一份出口转关申报单;

        (五)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出境地海关。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的,起运地海关还需收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两份,将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交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第二十一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调阅、审核起运地海关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

        (二)核对关锁;

        (三)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向起运地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的电子回执;

        (四)在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装运出境手续;

        (五)货物实际离境后,核销清洁舱单,向起运地海关结关反馈。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的,出境地海关还应向承运人收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第二十二条  中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应由发货人或代理人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转的出口转关货物,起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根据转关预录入号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人录入的出口转关申报单(即境内运输工具的舱单)的电子数据;

        (二)录入关锁号,对集装箱货物施加关锁,在出口转关申报单上批注关锁号;

        (三)制作关封(内附经海关签注的出口转关申报单一式二联),并将转关数据传送至出境地海关。

        第二十四条  中转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向起运地海关发送货物核销的电子回执;

        (二)调阅起运地海关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

        (三)核对关锁;

        (四)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五)签发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货物出境手续;

        (六)核销清洁舱单,反馈起运地海关。

        第二十五条  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待定或已发生变化时,可在出境地补录入实际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的出口转关货物需出境地接驳、换装,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收取司机签证簿、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两份;

        (二)审核单证,核销、放行境内运输车辆;

    (三)监装货物至境外运输工具,并录入两车对应数据,放行境外运输工具。

        第四章  核销与结关

        第二十七条  海关按日对转关核销情况进行核查。进口转关货物,指运地海关应在货物运抵之日验核货物、运输工具、关锁后,办理运输工具和转关货物的核销手续;出口转关货物,出境地海关应在境内运输工具申报之日验核货物、运输工具、关锁后,办理境内运输工具的核销,接到出境运输工具清洁舱单数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起运地海关核销反馈。

        第二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限内核销的,无法核销货物或运输工具的海关应打印出申报单号和相应运输工具号,对运输工具进行重点监控;按月清查转关工具和货物的核销情况,把未核清单传送对方海关核查;有关核查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对方海关。

        第二十九条  出口转关货物,在出境地发生全部或部分换装时,应向出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单证:

        (一)出口转关申报单;

        (二)出口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海关受理审核无误后,重新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并在该批货物全部出境后办理结关核销。

        第三十条  直转货物中一票提单涉及多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即有多个转关编号)的,出境地海关则采用结关系统中累加核销功能进行结关核销。

        对多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一票提单的,进境地海关在累计核销舱单后办理转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进口转关货物需退运时,指运地海关先核销转关电子数据后,在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内录入“退运”标志和在出口转关申报单(广东公路运输的,在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批注“退运”字样,并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出口转关货物需退运时,出境地海关先核销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后,且在进口转关申报单上录入“退运”标志和在进口转关申报单(广东公路运输的,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批注“退运”字样,并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于舱单输入错误,造成出口转关货物无法核销的,经出境地海关核实后可予以更改舱单核销货物。由于起运地申报错误而无法核销舱单的,出境地海关向起运地发送异常核销回执,由起运地海关核定。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1    日起执行。原《海关总署关于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200123号)、《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200120号)、《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199897号)、《关于发布〈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作业规程〉的通知》(署监〔19931200号)文同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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