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9〕署监一字第55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由国家科委第2号令发布施行。现将有关海关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科委以〔1989〕国科发生字153号文委托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代行实验动物出口管理职能并启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出口专用章”。
二、出口实验动物包括:大鼠、小鼠、豚鼠、地鼠、灵长类动物(指由人工饲养专门提供实验用的灵长类动物,动物园和马戏团用的观赏动物不在此列);实验用狗、猪、兔(SPF)、鸡(SPF)、鸡蛋(SPF),SPF系指无特定病原体的实验动物。海关凭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出具盖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出口专用章”的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三、出口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的实验动物,海关还应加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附件 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及印模
海关总署
1989年7月3日
附件
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
编号
实验动物名称(品名) | 规 格 | 数 量 | 单 价 | 总 额 | ||||||
雄 | 雌 | |||||||||
签约单位 | 中 方 | |||||||||
外 方 | ||||||||||
发货日期 | 合同号 | 到达口岸 | ||||||||
申请出口单位 | 审批单位意见 | |||||||||
地址: | 公章 | |||||||||
电话: |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公章 | 经办人 |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