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燃料油范围的通知
署法发〔2002〕4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燃料油是重要的进出口商品,为准确执行贸易政策、避免歧义,现将现行税则号列2710.192“燃料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则号列2710.192的“燃料油”是指适用于各种燃烧器产生热能的燃料。
二、当适用税则归类总规则二至五时,该税则号列应包括组成或用途等属性与上述“燃料油”相同或类似的油类。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