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3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69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税则号列:4002.4910、4002.49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美国和欧盟的,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氯丁橡胶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69号公告(略)
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4年11月29日
附件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地区) | 厂商名称 | 征收比率 |
日本 | 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 2% |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 ||
日本东曹株式会社 | 0% | |
(TOSOH CORPORATION) | ||
其他日本公司 | 151% | |
美国 | 所有美国公司 | 151% |
欧盟 | 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 32% |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 | 53% | |
其他欧盟公司 | 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