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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05-01-06 11:14:50  来源:  浏览:225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1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在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7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2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三氯乙烯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和日本,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三氯乙烯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和日本的,海关按照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和日本,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三氯乙烯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三氯乙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1号(略)
    附件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5年1月6日


    附件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生产厂商 征收比率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159%
    俄罗斯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KhimpromUsolie” LLC) 5%
    其他俄罗斯公司 159%
    (All Ot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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