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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5号]
    发布时间:2005-11-16 08:48:04  来源:  浏览:215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5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6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税则号列:4002.7010、4002.70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韩国和荷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韩国或荷兰,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76号公告对本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三元乙丙橡胶产品规格和充油含量的规定,凡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或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的,海关需凭商务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具体检验机构名单由商务部另行公布。另行公布之前,海关对原产于上述3个国家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一律先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经检验机构鉴定证明进口产品的规格和充油含量不属于商务部2005年第76号公告规定范围的,海关凭企业出具的检验机构鉴定证明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七、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6号
    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5年11月16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中国三元乙丙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1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于4002.7010、4002.7090项下。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三元乙丙橡胶(英文为Ethylene-Propylene-non-conjugated Diene Rubber,简称EPDM)
    产品种类:有机合成橡胶产品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三元乙丙橡胶以乙烯、丙烯为主要原材料,在常温下为白色或者微黄色固体,易于混合,相对密度为0.85-0.86。三元乙丙橡胶的物理性能、化学特征和加工性主要因聚合体的分子结构不同而异,而决定分子结构的要素则有门尼粘度和充油含量等各种要素。三元乙丙橡胶具有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学品性、耐低温性及介电性能。
    产品规格:门尼粘度ML1+4(100℃)<100,ML1+4(120℃)<90,ML1+4(125℃)<80,ML1+8(150℃)<65,充油含量<80份的三元乙丙橡胶。
    主要用途:三元乙丙橡胶用途比较广泛,主要应用于房屋建筑、电线电缆、汽车工业等领域。房屋建筑方面,主要用于屋顶单层防水卷材等;电线电缆方面,主要用于民用和商用建筑的输入线、建筑用电线、矿用电缆、核电站用电线、汽车点火线、控制及信号电缆等;汽车工业方面,主要用于汽车、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和非轮胎部件,包括汽车的水箱及加热软管、密封条、橡胶带、车身及底盘的部件、挡雨条、底板和环管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39%
    2.LANXESS Corporation43%
    3.Exxon Mobil Corporation3%
    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43%
    (二)韩国公司
    1.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KUMHO POLYCHEM CO.,LTD.)11%
    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43%
    (三)荷兰公司
    1.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DSM Elastomers Europe B.V.)6%
    2.其他荷兰公司(All Others)43%
    2004年7月1日,原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因业务重组,不再生产和销售三元乙丙橡胶产品,该部分业务转由新成立的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承担。在本案立案后,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参加应诉并答卷,并请求在初裁中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单独税率。经审查,商务部决定在初裁时暂接受该请求,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单独税率43%,不再给予原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单独税率,如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应适用“其他美国公司”税率,即43%。
    2005年7月18日,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向商务部提出《关于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在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由陶氏化学继承的申请》。2005年6月30日,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将其乙烯人造橡胶等业务转让给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特申请将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义务由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继承。经审查公司提交的答卷及证据资料,商务部决定在初裁中暂接收该请求,以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接替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的应诉地位,给予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单独税率39%,不再给予作为原应诉企业的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单独税率,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若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美国公司”税率,即43%。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1月16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略)


                                                       商务部
                                                   2005年11月16日

    附件2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39%
    LANXESS Corporation 43%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3%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43%
    韩国 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KUMHO POLYCHEM CO., LTD.) 11%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43%
    荷兰 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DSM Elastomers Europe B.V.)  6%
    其他荷兰公司(All Others)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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