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变化内容请参阅公告2018年第88号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