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 中国-东盟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9号 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0-12-30 15:24:51  来源:  浏览:2359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9号 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以下简称《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6日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磋商确定,现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我国签证机构申领《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从文莱达鲁萨兰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口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时,可以提交上述6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或者按现行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旧证书)。提交新证书的,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旧证书的,适用海关总署2003年第8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于自上述6国进口的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持凭上述6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向海关申报,并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和缅甸联邦进口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的货物,仍然适用海关总署2003年第81号公告的规定。上述4国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日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标签:
  • 东盟
  • 原产地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