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2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终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25101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