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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
    发布时间:2001-03-05 15:59:39  来源:  浏览:3452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检验检疫新领域的开拓步伐,积极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业务,是我国的原产地工作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接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此《规定》和《实施办法》转发给你局所属各分支局、办事处,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咨询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局。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第五条  原产地标记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   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

    (二)   名、优、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

    (三)   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

    (四)   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

    (五)   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

    (六)   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

    第七条       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

    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入境产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双边协议等规定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出入境产品或者服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施加的各种标志、标签,凡已标明原产地的可视作原产地标记,未标明原产地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  取得原产地标记认证注册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原产地认证标记包括图案、证书或者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原产地标记的评审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和使用

    第十一条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团体、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申请出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申请入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的,申请人影响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后,按相关程序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定期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十四条  使用“中国制造”或“中国生产”原产地标记的出口货物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   在中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   含有进口成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要求,并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对原产地标记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生产者代表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列入《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十六条  取得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依法准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原产地标记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认证、注册、使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复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标记,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设立原产地标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原产地标记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制、修订;

    (二)   受理入境原产地标记申请,办理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审批;

    (三)   统一发布原产地标记认证的种类和形式;

    (四)   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应的模式,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已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半年一次公开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使用原产国标记的产品包括:

    (一)   在生产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   含有进口成分,并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

    (三)   标有原产国标记的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进口产品;

    (四)   国外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商品;

    (五)   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品;

    (六)   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的产品。

    第六条       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括:

    (一)   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它

    特定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

        (二)以非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它特定地区,但该产品的品质、风味、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制造或形成的产品,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和注册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须填写《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所适用的产地范围;

    (二)   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征;

    (三)   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与地理环境(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或二者结合)的相关资料;

    (四)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地理标志申请后,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评审:

    (一)   产品名称应由其原产地地理名称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

    (二)   产品的品质、品位、特征、特色和声誉能体现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

    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享有盛名;

    (三)   在生产中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或特殊的传统的生产设备生产;

    (四)   其原产地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确认的。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评审的依据如下:

    (一)   历史渊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

    (二)   标记产品原有的标准(包括工艺);

    (三)   申请人提供的经确认的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和实验方法;

    (四)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   申请人提供的其它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所受理的入境货物原产地认证标记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预计注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境货物地理标记认证申请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原产地标记注册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颁发证书。

    出境货物原产国标记注册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生产制造厂商可在其产品上施加原产地标记“中国制造/生产”字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加。

    第十二条  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标记,申请人应提供该项服务的权力证明和服务特殊性的依据,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验证,对符合标准的,签发《原产地标记证明书》。

     

    第四章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表示使用人应按照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核准的产品及表示方法的范围使用相应的原产地标记。

    第十四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形势和种类:

    (一)标记图案:CIQ-Origin

    标记图案的图行为椭圆形,底色为瓷兰色,字体为白色。标记的材质为纸制,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标记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见下表:

    标志规格

    1   号

    2   号

    3   号

    4   号

    5   号

    直径(mm)

    60

    45

    30

    20

    10

    标记图案的长、段半径比例为1.5:1。

    (二)   证书

    1.       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2.       原产地标记的书面证明

    (三)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五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标示方法有:

    (一)   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   图案压模,适用于金属、塑料等产品或包装物上;

    (三)   原产地标记证书;

    (四)   直接印刷在标签或包装物上;

    (五)   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第十六条  对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名牌优质产品,申请人提出申请原产地标记

    后,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评审,经注册后方可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

    第十七条  下列标记不受保护:

    (一)   不符合规定的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二)   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特别是在商品的品质、来源、制造方法、质量特

    征或用途等方面容易引起误导的标记;

    (三)   已成为普通名称或公知公用的原产地标记;

    (四)   未经注册,自行施加或自我声明“中国制造”的标记。

    第十八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引起误解的原产地标记,使用虚假、欺骗性说明或者

    仿造原产地名称的;

    (二)   在原产地标记上加注了诸如“类”、“型”、“式”等类似用语以混淆原产地的;

    (三)   使用原产地标记与实际货物不符合的;

    (四)   未经许可使用、变更或伪造原产地标记的。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注册原产地标记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处罚。对暂停使用的注册单位,改进后经审核合格的,可恢复使用;对停止使用的注册单位,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标记注册、加贴认证标志,以及实施有关检验、鉴定、测试等应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将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法规,对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的产品,可标有特定的“西部地区”标记,该标记视为原产地标记。

    本条所称的“西部地区”是指国家公开发布的省、市、自治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程序

    1  目的

    对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以下简称原产地标记)的审核注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注册审核过程和结果符合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受理、审核认定、注册发证到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3  相关文件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审核技术文件

    4  职责

    4.1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系统内本程序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

    4.2  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原产地标记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及原产地标记的日常工作。

    5  程序控制

    原产地标记审核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即审核的受理申请、审核认定、注册发证和监督管理阶段。

    5.1        审核注册程序入图所示:

      

    工作阶段

    工作流程主要环节

    文件和记录

     

     

    开始

    (1)企业申请

    (2)企业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3)文件审核

    《原产地表及注册申请书》

     

     

     

     

     

     

     

     

     

     

     

    (4)确定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技术审核文件

    (5)现场审核文件

    a.制定审核准备

    b.组成审核组

    c.准备审核文件

    (6)现场审核实施

    a.现场审核

    b.审核纪录

    c.形成现场审核结论

    (7)产品质量水平评定

    (8)形成项目评定认定报告

    (9)各直属局审核资料,推荐上报国家局

     

    产品技术审核文件

    《审核计划》

     

     

     

     

    《现场审核报告》

     

    《项目认定报告》

     

      注

    (10)国家局批准、注册

    (11)制证、发证

    (12)建立审核注册项目档案

    (13)原产地标记签发

    《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14)监督管理

    (15)续展

    结束

    《原产地标记续展申请书》

    5.2        受理申请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2.1          企业自愿或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产品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时,应按规定要求填报《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文件;

    c.产品质量检验、验收报告;

    d.产品商标及其样张;

    e.其他相关文件。

    5.2.2  国外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直接由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受理。

    5.3  审核认定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3.1  确定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所需的技术审核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标准;

    b.产品检验规程;

    c.地域界定文件;

    d.确定其它特定相关要求的文件等。

    5.3.2  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的审核采用专家审核组形式进行。审核组应具备较高资质水平和技术能力,审核组组成应经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小组批准同意。

    审核组成员应包括:

    a.原产地管理人员;

    b.申请产品的技术专家;

    c.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专家;

    d.其他特聘专家。

    专家审核组成员一般应具备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审核组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申请产品专业的技术专家应不少于1/3小组人数。

    5.3.3  现场审核实行审核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审核报告。该报告应经专家审核组成员逐一署名,同时应由被审核单位签字确认。

    5.3.4  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可结合该产品出口检验结果综合评定。

    5.3.5  各直属局原产地工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和专家审核组的现场评审报告,以及产品质量水平评定资料,对该产品项目的原产地标记注册过程进行检查、总结,提出《项目审核认定报告》。该报告提交各直属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后上报国家局。

    5.3.6  提交上报的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完整资料应包括:

    a.项目审核认定报告;

    b.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及其附件;

    c.产品质量水平评定资料;

    d.其他。

    5.4  注册发证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4.1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批准原产地标记注册项目时,应组织专家审定组对《项目认定报告》进行全面综合评定,决定该项目是否准予注册。

    5.4.2  对统一注册的每个项目均授予统一的原产地标记注册登记号,并颁发该项目的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5.4.3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和各直属局分别建立原产地标记注册项目档案。

    5.4.4  原产地标记的日常签发由各直属局及相关分支局原产地工作部门进行。

    5.5  监督管理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5.1  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已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科包括下列形式:

    a.日常原产地标记使用监督;

    b.文件审核;

    c.监督审核。

    5.5.2  续展。原产地标记注册后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提出产品原产地标记续展申请。

    5.5.3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对全系统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  说明

    本程序由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提出并起草。

    本程序自2001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原产地标记证书申请书

    申请单位注册号:

    申请人郑重声明:

    本人被正式授权代表本企业办理和签署本申请书。

    本申请书及提供的材料所列内容正确无误,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充证书所列货物,擅改证书,本人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企业名称

     

    发票号

     

    商品名称

     

    HS编码(六位数)

     

    商品FOB总值(以美元计)

     

    最终目的地国/地区

     

    原产地

     

    转口国/地区

     

    贸易方式和企业性质(请在适用处划“√”)

    一般贸易

    三来一补

    其它贸易方式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其它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其它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其他

     

     

     

     

     

     

     

     

     

    包数量或毛重或其他数量

     

    标记式样

    图案

    证书

    其它

    标记种类

    原产国标记

    地理标志

    服务贸易

    政府采购

    其    它

     

    现提交资料如下: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原产地标记证书

    1.Importer/exporter

     

    Certificate NO:

        CERTIFICATE OF MARKS OF ORIGIN Issued in THE PEOP LE’S REPUBLIC OF CHINA

    2.Consignee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6.Kind of marks of origin

    7.Origin/origin from

    8.Marks

    and

    numbers

    9.Description f goods/trade in service;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ade

    10.H.S Code

    11.Quantity

    12.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13.Declaration by the importer/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marks of origin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and stamp of authorized sigatory

    14.Certification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importer/exporter is correct.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certifying authority

     

    附件4:

    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或电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产品名称

     

    HS编码(8位数)

     

        产品规格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主要原料来源

     

        包装状况

     

    申请标记形势

    和种类

     

    提供的资料

     

     

    法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检验检疫局填写)

    审核依据:

    审核过程:

     

    审核结果:

     

     

     

     

    审核人:          组长:

                   

                                                       年    月    日    

     

     

    国家检验检疫局审定结果:

     

     

     

     

    审核人:          负责人:

                                           (局印)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原产地标记注册证

    兹证明:(企业名称及地址)

    申请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定,符合《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特法此证。

     

    注册范围:

    注册证书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原产地标记证书印制说明

    原产地标记证书采用国际标准A4规格,225×197mm80克无碳纸,证面上下各留空15mm,左右各留空10mm,证面中衬以原产地标记图案,水纹防伪印刷。

     

    附件7:

    原产地标志设计说明

    1.原产地标记通过使用原产地认证标志进行确认。

    2.原产地认证标志图案以地球中影衬中国版图为背景,意喻该产品源于中国。

    3.图案底色为瓷兰色,其一意在中国传统产品,隐喻中国的名、优、特、地理标志产品;其二意味对外贸易。

    4.图中CIQ表示中国检验检疫,ORIGIN表示原产地,CIQ-ORIGIN表示该产品的原产地已经中国检验检疫局机构官方注册认定。

    5.原产地认证标志在图案中用检验检疫局徽作全息防伪标志。

    6.进口产品上加贴原产地认证标志表示该产品之产地已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官方注册认定。

    7.原产地认证标志为五种规格;图案中的长短半径比例为:1.5:1。

     

    附件8:

    原产地认证标志使用说明

        1.原产地认证标志用于原产地标记的管理。

    2.原产地认证标志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制定、印刷;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原产地认证标志只能使用在经申请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产品上。

    4.原产地认证标志的使用采用加贴、模压、吊挂等形式。

    5.使用原产地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确保原产地的真实性。

     

    附加9: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认定,下列产品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准许使用原产地标记,现予以公布。

    名录如下:

    注册号

    标记产品

    HS编码

    原产地

    注册单位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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