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 第93号 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
注:本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废止
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