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2年第42号 |
【发布日期】2012年8月28日 | 【实施日期】2012年9月20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文件渊源: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补充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现就启用系统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二、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审核的过程中,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五、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补充申报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补充申报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请对编号为_______________报关单的第______项商品办理补充申报手续。请填写:
□ 《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 《进出口货物归类补充申报单》
□ 《进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并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关提交。逾期未提交的,我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_________________海关(印)
经办人: 日期:
回 执
我司于 年 月 日收到关于编号为______________报关单的第_____项商品的《补充申报通知书》,我司将于 年 月 日前向海关提交有关补充申报单。
经办人:______单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