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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关于启用补充申报电子化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12-08-28 14:0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1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2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12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12年9月20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文件渊源: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

    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补充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现就启用系统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二、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审核的过程中,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五、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补充申报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2828    


                              



     


    附件



    补充申报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请对编号为_______________报关单的第______项商品办理补充申报手续。请填写:



    □  《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  《进出口货物归类补充申报单》



    □  《进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并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关提交。逾期未提交的,我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_________________海关(印)



              经办人:       日期:



     



     回 执



     


    我司于      年   月  日收到关于编号为______________报关单的第_____项商品的《补充申报通知书》,我司将于      年   月  日前向海关提交有关补充申报单。



     



    经办人:______单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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