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2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自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现行对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的最高税率(即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中规定的对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61.1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6号
2.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NextPage]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造成损害、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自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英文名称:TolueneDiisocyanate(简称TDI)
规格型号:TDI80/20
分子式:C9H6N2O
物理及化学特征:属于有机化学中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的液体,有刺激性气味,能与丙酮、醚类混溶,易与包含有活泼氢原子的化合物胺、水、醇、酸、碱发生反应分解,遇热遇火易发生爆炸。
主要用途:甲苯二异氰酸酯是生产聚氨酯产品的主要原料,用于制造软泡、弹性体、涂料、粘合剂等聚氨酯产品,还可以用于乙烯基聚合物的薄膜、天然橡胶的表面加工、涂料的耐药品性添加剂、纺织加工等方面,在石油、化工、矿山、冶金及汽车工业和铁路运输方面都有着广泛的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仅限于该税则号下TDI80/2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德国拜耳材料科技公司(BayerMaterialScienceAG)19.2%
匈牙利博苏化学有限责任公司(BorsodchemZrt.)6.6%
波兰扎克姆化工股份公司(ZakladyChemiczneZACHEMS.A.)37.7%
法国柏斯托公司(PerstorpFrance)37.7%
陶氏西班牙公司(DowChemicalTarragona)(注:初裁公告中写为“陶式西班牙公司”)37.7%
其他欧盟公司(AllOthers)37.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NextPage]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2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地 |
厂商名称 |
税率 |
美国 |
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
10.6% |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
14.1% |
|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
10.6% |
|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
14.1% |
|
欧盟 |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
10.8% |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
10.8% |
|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
9.3% |
|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
18.8% |
|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
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