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7号 关于公布乙醇胺反倾销案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更名有关事项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相关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和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申请人表示,在国油石化衍生公司乙醇胺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和客户等方面与名称变更前公司相比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对该更名申请无异议。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已进行了名称变更,且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国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继承原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Bhd)在乙醇胺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9%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乙醇胺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74%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