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停止执行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文件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1]19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475号)和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联合公告2009年第36号)等文件的规定,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文件再次进行了梳理,决定对《关于转发国家环保局重申有关进口废物批准文件作废的通知>的函》等25个文件予以废止,对《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等6个联合发布文件停止执行。废止和停止执行文件目录详见附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进口废物原料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