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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58号 关于防止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4-05-20 16:15:00  来源:  浏览:2714次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文字号】2011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0日 【实施日期】2014年05月20日
    【法律类别】中国-美国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77公告2020年第25号解除限制

    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58号 

    关于防止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2014年4月22日,美国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1家农场于4月14日发生H5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16000只家禽,已全部销毁,发病、死亡数量不详。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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