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
发布时间/2016-02-17 09:25:00   浏览/3460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6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6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16年2月1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失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年度免税购物次数限制,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000元(含16000元)。

  二、离岛旅客通过网上离岛免税销售窗口进行免税购物的,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登机牌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点提货并携运离岛。通过网上销售窗口进行免税购物要严格执行离岛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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