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 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发布时间/2017-06-29 00:00:00   浏览/3013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6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32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63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3907109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tif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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