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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282号]
    发布时间:2017-09-21 12:06:58  来源:  浏览:5499次

    海关总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28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商品价格信息办(处):

    为了规范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该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97号令对外发布,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核办法》第四条原则规定了海关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鉴于计核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司法鉴定工作,而目前各关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不统一,为了确保计核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关可指定本关的关税职能部门作为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要求海关计核偷逃税款的,应统一交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按照《计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到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办理。

    三、各关的关税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计核工作,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调查部门应指定联络员,负责与关税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四、根据《计核办法》的规定,总署设计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附件1)、《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附件2)、《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附件3)的格式和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的印模(附件4),由各关按本通知所附格式和印模自行制作。

    五、《计核办法》实施之后总署及总署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计核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计核办法》为准。

    六、各关应注意收集《计核办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馈。

    附件1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

    附件2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附件3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

    附件4  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印模

                                                  2002930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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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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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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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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