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进出口商品检验类 > 进出口商品检验综合法规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70号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
    发布时间:2017-08-21 00:00:00  来源:  浏览:2704次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33030000103303000020(香水及花露水)增设进/出境监管条件“A/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上述调整自2017915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外贸企业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2017年).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821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