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税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3号 关于实施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发布时间:2017-11-08 14:53:00  来源:  浏览:1954次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进口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即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712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两国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详见财政部网站)附表5执行。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118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