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9号 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7-12-10 14:34:00   浏览/2299次   打印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1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81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1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1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1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税则号列3920.9990的原产地标准已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8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