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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号 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
    发布时间:2018-01-16 14:45:00  来源:  浏览:2412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16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1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三、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确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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