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发布时间/2018-06-26 22:09:00   浏览/4153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8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稽查核查制度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附件1

1530281511(1).png

1530281580(1).png

注:本记录一式三份,海关留存两份,被核查人留存一份。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填表说明:

  1.核查时间:核查的起止日期。

  2.核查地点:核查的具体地址。

  3.核查项目:核查的主要目标或者原因。

  4.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被核查人提供的数据、报表、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包括电子资料)。

  5.核查内容:核查的过程、核查的结果等情况。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      日内限期改正:

 

  □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     

 

  此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

  (被核查人单位印章或者被核查人代表签名)

  年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海关和被核查人各留存一份。在“□”内“√”,同时填写被核查人的办理限期和办理事项。